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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拷走292份文件跳槽至竞争公司”话题登上热搜。
据悉,当事人杨某于2011年入职一家机械公司,在技术生产岗位工作。2020年12月7日,杨某通过一定方式从内网的共享文件夹中拷贝文件至u盘中带走。12月8日,杨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次日,公司同意。12月16日,杨某再次从内网文件夹中拷贝文件。12月17日,杨某于当日离岗,跳槽到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并在其实验检测中心担任项目研发经理。
公司发现杨某把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后,要求杨某当面销毁了文件并签下承诺书。承诺书中,杨某认可其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拷贝了包括全套各类实验操作规程等文件共292份;承诺销毁全部拷贝文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扩散这些文件,不使用也不允许他人使用这些文件;若违反承诺内容,愿向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金。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的,赔偿公司一切损失。但公司始终不放心,还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法院裁决:离职员工应尽保密义务,需赔偿公司1万元。杨某辩称:“商业秘密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文件上作出明显的保密标识。我拷的那些文件都没有保密标识,我无法分辨是否是保密信息。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手段,且我已经把这些信息的载体交还公司,由公司自行销毁。我不可能从中获利或给公司造成损害。”
法院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杨某的行为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杨某非法拷贝了公司文件,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文件销毁后,杨某仍保存或对外传送包含涉案商业秘密的文件。杨某曾拷贝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接触了解商业秘密内容,虽已删除文件、销毁文件载体,仍应继续负有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义务。
(新闻来自:上观新闻)
对于企业而言,需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天锐股份以完善的企业数据安全建设体系为企业实现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有效预防商业秘密泄露,助力企业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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