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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作为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
近期,江苏苏州公安网安部门工作发现,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为苏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系统运维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为图工作方便,私自将该公司30余万条运营数据上传至互联网,且未落实任何技术防护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未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监测,可致该批数据泄露,涉嫌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苏州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第45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公安机关表示,将继续紧盯数据安全领域最新动态,加强风险监测、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不断规范各类数据处理活动,完善数据防护技术措施,筑牢数据安全屏障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南通网警)